| 設定依據 |
《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 |
| 許可方式 |
1、應申報的項目內容齊全,標段劃分合理(依據《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第五條); 2、項目已經依照國家規定履行項目審批手續,取得批准(依據《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第八條); 3、依法應當招標的項目申請不招標的,符合不招標的條件(依據《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市政府89號令)第十一條); 4、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申請邀請招標的,符合邀請招標的條件(依據《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第十一條); 5、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申請自行招標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符合自行招標的條件(依據《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試行辦法》(國家計委5號令)第四條)。 |
| 許可收費 |
本許可事項不收費 |
| 許可時限 |
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此項核準作為項目申請報告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附件的,以項目申請報告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獲得批准為前提,許可時限與該項目項目申請報告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許可時限相同。 |
| 申請材料目錄 |
1、招標基本情況表; 2、擬自行招標的,提交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力量情況說明;內設的招標機構或者專職招標業務人員的基本情況說明;擬使用的專家庫情況說明;以往編制的同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以及招標業績的證明材料(依據國家計委5號令第五條); 3、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以及國家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擬採用邀請招標的,應當提交說明材料。 4、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提交按照國家規定內容編制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 |
| 決定形式 |
做出行政許可決定後10日內送達《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準意見書》 |
| 更改 |
已經核準的招標內容發生變化申請變更的,申請人應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申請書和項目申報單位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以及申請材料目錄中與變更事項相關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