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設定依據 |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 許可條件 |
1、項目屬於《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外的應進行備案的企業投資項目; 2、項目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3、項目符合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標準。(以上依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 許可收費 |
本許可事項不收費 |
| 許可時限 |
受理之日即為備案之日。對當日無法判斷的建設項目,在收到備案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報單位 |
| 申請材料目錄 |
1、北京市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立項登記備案申請表; 2、規劃部門核發的規劃意見書; 3、項目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 4、需要經區縣發展改革部門初審的,由項目所在地的區縣發展改革部門出具關於項目備案的初審意見; 5、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
| 許可決定 |
(1)准予備案的,發給《北京市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備案通知書》,加蓋"北京市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備案專用章"; (2)不予備案,給予書面文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
| 變更 |
已備案項目在實施過程中變更投資主體和主要建設內容的,應當重新備案。項目重新登記備案提交的申請材料目錄: 1、投資主體和主要建設內容發生變更的情況說明; 2、該項目原登記備案通知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