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權限內)
設定依據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許可條件   1、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外商投資產業政策(依據《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2002年第346號令;《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國家計委等三部委2002年第21號令);
  2、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行業規劃和產業結構調整政策的要求;
  3、符合公共利益和國家反壟斷的有關規定;
  4、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政策的要求;
  5、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工藝標準的要求;
  6、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以上依據《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2號)
  7、未影響我市經濟和社會安全;
  8、外商投資項目屬國家限制類行業的,需提供行業部門審查意見(《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
許可收費 本許可事項不收費
許可時限   1、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2、項目核準機關委託諮詢機構進行評估的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申請材料目錄 (按順序裝訂成冊,報送2套):
  1、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項目名稱、經營期限、投資方基本情況;項目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及產品、採用的主要技術和工藝,產品目標市場、計劃用工人數;項目建設地點、對土地、淡水、能源等資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涉及公共用品或服務的價格;項目總投資、註冊資本及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及融資方案,需要進口設備及金額。
  2、中外投資各方的企業註冊證(營業執照)、商務登記證及經審計的最新企業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3、投資意向書。增資、購並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決議;
  4、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
  5、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意見書;
  6、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選址意書見;
  7、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書;
  8、以國有資產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需由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確認文件。(以上依據《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2號)
  9、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交通流量評價意見;
  10、外商投資項目屬國家限制類行業的,需提供行業部門審查意見;
  11、特殊需要的有關文件材料(如國家規定的行業歸口文件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等),需進口設備的提供進口設備清單;
  12、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產業政策、有關法律、規章、文件要求的其他附件及材料;
  13、需要經區縣發展改革部門初審的,由項目所在地的區縣發展改革部門出具關於項目核準的初審意見。
決定形式   1、准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批准文件;
  2、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變更   已經核準的項目如出現建設地點發生變化;投資方或股權發生變化;主要建設內容及主要產品發生變化;總投資超過原核準投資額20%及以上;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需要變更的其他情況的,需向北京市發展改革委申請變更。變更核準的程序比照本辦法第四章的規定執行。
補充提交的申請材料目錄:
基建項目 補充提交的材料:
   1、涉及帶基建的項目辦理開工計劃,依照《北京市發展計劃委員會關於北京市非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計劃審批管理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京計投資文[2003]808號)辦理。
   2、規劃部門核發的審定設計方案通知書(依據《北京市城市規劃條例》
房地產項目 補充提交的材料:
  房地產行業主管部門實行資質管理的,應提供資質證明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
工業項目 補充提交的材料:
  1、 工業生產性項目實行許可證管理的,應提供生產許可證(依據《關於在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中嚴格掌握有關產業政策和行業管理標準的通知》(京計政策字[2002]758號)二)。
  2、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的批復(國務院令253號《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
教育項目 補充提交的材料:
  新設立學校提供教育行政部門批准設立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國務院令2003第372號))。
醫療機構項目 補充提交的材料:
  衛生行政部門批准文件(依據衛生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00年11號令《中外合資、合作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十一條)。
信息化工程項目 補充提交的材料:
  投資200萬元以上的重大信息化工程項目需提供市信息辦審查意見(依據政府令67號《北京市政務與公共服務信息化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第八條)。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補充提交的材料:
  水行政部門審查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27條)。
  該項許可申請書示範文本,國家發改委將根據實際需要,編制並頒發項目申請報告示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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