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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使用政府投資的城建類投資項目核準(權限內)
設定依據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許可條件   1、項目申請報告由具備相應工程諮詢資格的機構編制(依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19號,第5條)
  2、項目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3、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4、項目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
  5、地區佈局合理;
  6、主要產品未對國內市場形成壟斷;
  7、未影響我國經濟安全;
  8、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了資源;
  9、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10、未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第2-10項內容依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19號,第18條);
  11、房地產行業主管部門實行資質管理的,應提供資質證明文件。(依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9條);
  12、項目申報單位具有承擔相應項目建設的能力。
許可收費 本許可事項不收費
許可時限   1、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其中內資房地產項目由我委與市建委共同辦理,辦理時限45個工作日)。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2、項目核準機關委託諮詢評估、徵求公眾意見和進行專家評議,以及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申請材料目錄   1、由具備相應工程諮詢資格的機構編制的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項目申請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申報單位情況,擬建項目情況,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態環境影響分析,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2、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3、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4、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以上依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9號第5、6、8條)
  5、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交通流量評價通過的意見;
  6、房地產行業主管部門實行資質管理的,應提供資質證明文件;
  7、中外合營項目,合營各方簽署的合作意向書;
  8、需要經區縣發展改革部門初審的,由項目所在地的區縣發展改革部門出具關於項目核準的初審意見;
  9、其他應提交的材料。
許可決定   1、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同意核準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項目核準文件,通知申請人領取。
  2、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項目核準機關出具不予核準決定書,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並將申請材料退申請人。
  該項許可申請書示範文本,國家發改委將根據實際需要,編制並頒發項目申請報告示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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