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設定依據 |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 許可條件 |
1、項目申請報告由具備相應工程諮詢資格的機構編制(依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19號,第5條) 2、項目符合國家法律法規; 3、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4、項目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 5、地區佈局合理; 6、主要產品未對國內市場形成壟斷; 7、未影響我國經濟安全; 8、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了資源; 9、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10、未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第2-10項內容依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19號,第18條); 11、項目申報單位具有承擔相應項目建設的能力。 |
| 許可收費 |
本許可事項不收費 |
| 許可時限 |
1、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2、項目核準機關委託諮詢評估、徵求公眾意見和進行專家評議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
| 申請材料目錄 |
1、由具備相應工程諮詢資格的機構編制的項目申請報告一式5份。項目申請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申報單位情況,擬建項目情況,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態環境影響分析,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2、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3、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4、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意見; (以上依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9號第5、6、8條) 5、需要經區縣發展改革部門初審的,由項目所在地的區縣發展改革部門出具項目核準的初審意見。 6、其他應提交的材料。 |
| 許可決定 |
1、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同意核準的項目,項目核準機關應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項目核準文件,通知申請人領取。 2、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項目核準機關出具不予核準決定書,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並將申請材料退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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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項許可申請書示範文本,國家發改委將根據實際需要,編制並頒發項目申請報告示範文本。 |